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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2025年中小学(含幼儿园)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

发布时间:2025-10-24 来源:天津市教育委员会

 

为做好2025年天津市中小学(含幼儿园)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,根据《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》(教师〔20139号)及《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(试行)的通知》(津教委〔201632号)相关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注册对象

本市公办幼儿园、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,以及在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,并聘任中小学(或中等职业学校)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(以下简称教师)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定期注册机构,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实施定期注册的学校范围并下发工作通知,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教师开展定期注册工作。

注册对象外的其他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暂不参加定期注册。

二、注册条件

中小学(含幼儿园)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5年为一周期。尚未完成首次注册的教师(含新入职教师),应申请首次注册;至2025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的教师,应申请定期注册。

(一)首次注册合格应满足下列条件:

1.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;

2.被聘用为中小学(含幼儿园)在编在岗教师;

3.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和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等规定,有良好的师德表现;

4.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(新入职教师应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);

5.身心健康,胜任教育教学工作。

(二)定期注册合格应满足下列条件:

1.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;

2.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和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等规定,有良好的师德表现;

3.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;

4.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360个培训学时;

5.身心健康,胜任教育教学工作。
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暂缓注册:

  1.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360个培训学时;

  2.未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(经批准的进修、培训、学术交流、病休、产假等情形除外);

  3.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。
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注册不合格:

1.违反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和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等规定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,影响恶劣的;

2.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(含两年)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;

3.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。

三、申请材料

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》一式2份;

(二)《教师资格证书》原件及复印件;

(三)聘用合同;

(四)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;

  (五)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(首次注册的已聘教师提供上年度考核证明,初聘教师提交试用期考核证明);

(六)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;

(七)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、培训、挂职、学术交流、工伤、短期病休、产假等原因,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,提交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。

申请首次注册的,应当提交上述(一)至(五)项材料。

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,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。

以上材料可由学校为教师统一出具的,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实际在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,不再要求教师本人提供。

四、申请流程

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,所在学校集体办理,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报各区教育局审核。为方便教师申请,各区教育局将统一进行部署,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教师完成网上填报信息、提交纸质材料等事项。

(一)网报(1030—1113日)

学校组织教师网上填报注册申请信息。教师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(www.jszg.edu.cn),点击网上办事,找到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栏目,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、登录和报名,并按要求向学校提交必要的纸质材料。

(二)确认(1030—1117日)

学校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齐全性,给出确认意见,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区教育局。

(三)初审和公示(1118—129日)

区教育局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,给出建议注册结论,并在区教育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
(四)复核(1210—1212日)

市教委和滨海新区教体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。滨海新区教体局对滨海新区范围内的申请信息进行复核,市教委对除滨海新区外的全市申请信息进行复核。

(五)终审(1213—1215日)

市教委根据终审情况作出注册终审结论。

(六)填写注册结论(12月底前)

区教育局注册终审结论在申请人《教师资格证书》附页和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》上进行标注并加盖公章。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》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,一份由区教育局归档保存。

五、其他注意事项

(一)取得教师资格,初次聘用为教师的,自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,申请首次注册。首次注册合格后,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。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,注册至退休年度。超过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注册。

(二)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,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。

(三)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,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,并给予相应处罚;已经注册的,应当撤销注册。注册中发现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,或存在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其他行为的,应先依法进行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理,再作出注册结论。

(四)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,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。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,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。暂缓注册者,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,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。过渡期内,可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,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,不得评优评先。过渡期满仍未达到首次注册条件或定期注册条件的,按注册不合格处理。

(五)申请人如对定期注册具体要求有疑问,可咨询所在学校和所在区的定期注册机构。报名中遇到问题,可参考“中国教师资格网”导航栏中的“咨询服务”—“常见问题”对照处理,或拨打“咨询服务”栏目下咨询电话。天津市各定期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“咨询服务”栏目下的“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”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天津市教育委员会          

202510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