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、具备《教师法》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。
2.具备下列条件,经认定合格的,可以取得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。
(1)具备
《教师法》规定的相应学历要求。
(2)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。
(3)有教育教学能力,包括:
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,修学教育学、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,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(教育教学实践)合格;
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;
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,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。
3.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权限,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任教学校(或工作单位)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另有附加规定的,按其附加规定执行。